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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监管、改革创新、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通过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风险管控,有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通过两年的治理,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总量,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为实现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
1.落实管理制度。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要认真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宣传贯彻。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的管控:(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情况。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方案内容是否齐全,安全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按照要求签字盖章。(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在危大工程实施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测;是否按照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3)建设、监理单位履责情况。建设单位是否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是否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监理单位是否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是否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是否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巡视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是否要求其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是否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参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是否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等。
2.排查安全隐患。建筑施工企业要依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危大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保证制度有效执行的管理体系。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管网施工中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情况,限时逐项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要加强对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监督指导,根据各企业上报的隐患分类统计情况,分析突出安全风险,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针,组织专项督查,督促企业治理重大安全隐患。
3.注重风险防控。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要认真落实《四川省建筑施工行业标本兼治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工作方案》(川建质安发〔2016〕796号)要求,督促辖区内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严格执行施工升降机每次不得超过8人(包括司机),且不得超过允许限载量;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作业面上人员不得超过8人;高处作业吊篮载人不得超过2人等特别措施。强化危大工程公示制度,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惩处违法行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要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加大危大工程监督执法力度,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建办质〔2017〕56号)要求实施处罚。
(二)持续巩固2017年专项整治成果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要针对本地区2017年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巩固整治成果,尤其要加强预防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治理,从提高一线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工程实体安全防护上入手,切实减少这两类事故的发生率。要按照《成都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化手册(2017版)》相关要求,强化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到位,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一线操作人员建档立卡,确保安全技术交底真正到人,大力推行安全生产体验式教育,探索建立一线操作人员接受安全生产体验式教育体系,推动永久性和临时性的安全生产体验馆创建,切实提升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要强化工程实体临边、洞口、攀登悬空作业等方面的安全防护到位,努力推动定型化、工具化防护设施的使用,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如洞口水平防护设置预留钢筋网片等技术措施,加强工程实体防护水平。
(三)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复核安全生产条件。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要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后续处理相关工作,强化事故责任追究。一般事故由市建委组织完成复核并上报省住建厅复核情况及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较大及以上事故由省厅组织复核。对所有发生事故的特级资质施工企业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由省厅按照规定报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严格资质资格处罚。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要按照“严执法,重处罚”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处罚力度。对经复核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四川省事故企业,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中的规定执行。严格落实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对较大事故的责任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对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企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跨省(区、市)施工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向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通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及处罚建议。
3.严格信用评价管理。事故发生之日起,市建委将按照《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先根据事故等级对企业实施信用扣分,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及批复出台后,再根据责任情况实施最终扣分。
4.公开事故查处情况。事故发生后,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要按收到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通过“四川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直报和督办管理系统”上报事故信息并附送有关材料,省厅审核后按规定解除督办。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要严格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建质〔2013〕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落实专人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后续处置信息工作。
(四)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创新监管模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 探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要通过“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我市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直报和共享,从传统的纸质工作模式过渡到信息化监管和信息化服务模式上来,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2.开展层级考核。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结合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委与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签订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了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3.实施信用惩戒。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要按照《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纳入对企业的信用评价。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6月)。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要立即开展动员部署工作,制定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计划。
(二)专项治理阶段(2018年6月-2019年12月)。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要在动员部署的基础上,深入组织开展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三)督促检查阶段(2018年6月-2019年12月)。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要每2个月开展1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检查,我委每季度对各区(市)县和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工作进行1次督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将进行约谈及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我委成立以委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附件2),由市建委质安处牵头负责方案的实施工作。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安排专门机构及专人负责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实施,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绩效目标考核,层层督促落实,将责任分解到每个层级、每个岗位,确保责任落实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 制定工作计划。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建筑施工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公布联系人、举报电话和信箱。
(三) 强化督促检查。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加大危大工程监督执法力度。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要按照工作计划,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抽查巡查工作。进一步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及时整改,按期未整改到位的,一律责令停工。
(四)加大舆论宣传。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强化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报道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严格信息报送。省厅已于5月底前建立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信息平台,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和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相关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从2018年6月起至2019年12月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要将相关专项检查工作表格及相关情况在信息平台上填报,我委将按季度对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来源:成建委〔2018〕35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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