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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住建发〔2019〕54号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事项通知》(应急〔2019〕58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9〕195号)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承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承接事项
全市住建部门负责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工作,并参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对备案事项开展抽查并向社会公告,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项目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标准接受检查。
二、承接时间及办理窗口
以2019年5月20日为时间节点,5月20日以后(含当天)由住建部门受理并承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有关事项办理窗口为市和区(市)县两级住建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办事指南于5月20日在四川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三、其他事宜
(一)根据《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在施工许可阶段将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图机构并联开展,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第三方审图机构的审查意见作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办理施工许可的条件。
(二)建设部相关规定和标准修订颁布前,住建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参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的标准规范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
(三)因消防部门业务办理系统无法移交,住建部门办理消防业务暂时以纸质件流转。待相关系统开发完成后,我局将另行告知办理流程。
(四)根据《消防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后,我局将及时优化调整办事标准和流程。
(五)各区(市)县住建部门参照实施。
特此通告。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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